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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文义与被执行人高德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义,高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邵文义,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德才,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文义与被执行人高德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高德才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