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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钟仙桂与潘日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仙桂,潘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钟仙桂,男,193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潘日有,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仙桂与被执行人潘日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