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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世兵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世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35号罪犯钟世兵,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荣法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世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称,罪犯钟世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世兵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世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世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