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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9号原告: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俞贵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黄卫,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