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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理人:刘金同,系刘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孙美荣,系刘某之母。被执行人:王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某因被执行人王印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王印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9853.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将该案委托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兰陵县(苍山县已改名为兰陵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将案件退回我院。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刘金同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金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