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欧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被告廖某某,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