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欧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被告廖某某,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