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0********,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岩湾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龙卫国,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8011106586。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岩湾村民小组**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龙卫国,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广东省东莞市认识,后在原告老家湖北省老河口市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事,2007年7月15日,生育儿子彭某甲。2009年5月15日,原、被告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对家庭和小孩也不负责任,小孩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在抚养。从2012年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长达三年。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彭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彭某某口头答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彭某甲应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初在原告老家湖北省老河口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事,2007年7月15日,生育儿子彭某甲。彭某甲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抚养。2009年5月15日,原、被告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从2012年10月份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彭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子彭某甲的身份情况。4、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同意离婚,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因彭某甲一直由原告照顾,现彭某甲还年幼,随原告生活更能有利于其的成长和教育,故彭某甲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原告陈述其现有的月收入为20000元,综合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原告当地的生活标准,被告应每月支付彭某甲抚养费15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彭某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直至独立生活时为止。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彭某甲抚养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