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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万来诉狄高亮为买卖合同纠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来,狄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王万来,男,1988年4月9日生。被告:狄高亮,男,1979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来诉被告狄高亮为买卖合同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万来于2015年6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万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为263元,由原告王万来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