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林长军与张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军,张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06号申请人:林长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家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家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家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家民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民的妻子王成英(身份证号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成英存款50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李邦建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佳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