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曹继书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71号抗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汉族,文盲,无业。2000年10月23日因敲诈勒索被绥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8月7日因敲诈勒索、吸食毒品被绥德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7月23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肝硬化未执行;2014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清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月15日该局决定对曹某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0日因患疾病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文艳、乔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清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代理审判员 孙 路代理审判员 白 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