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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士海,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雷,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焕青,漯河市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士海、XX雷、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