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湖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丁湖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耿庆海。被执行人:丁敬松,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丁湖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因被执行人丁敬松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丁敬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丁湖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敬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湖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金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