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士霞与张连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士霞,张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丁士霞。被执行人张连祥。本院在执行丁士霞与张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3日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