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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士霞与张连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士霞,张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丁士霞。被执行人张连祥。本院在执行丁士霞与张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3日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