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肖XX与刘X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肖XX,男,汉族,1954年1月7日,住高陵县姬家管委会XX。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54年1月7日,住西安市未央区XX。本院在执行肖XX、刘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X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和线索。现申请人尚有债权20000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322号离婚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其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