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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耿某某、王某抢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耿俊江,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男,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耿俊江,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力,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小男与被执行人耿俊江、王力抢劫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刑初字第323号刑附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耿俊江,王力被判刑入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