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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家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胡家辉。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来安县建设局,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城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家辉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