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洪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壮,刘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壮,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洪文,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辅警,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壮与被执行人刘洪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