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区与被告欧阳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欧阳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53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负责人王保胜,系益阳军分区司令员。委托代理人周游,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鹤,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欧阳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区与被告欧阳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益阳军分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汤洪兵审判员 刘 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