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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康春峰与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春峰,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康春峰。被执行人范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春峰与被执行人范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7872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范平的车籍以被法院冻结。本案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