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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宁伟长 井永艳申请执行宗立军 乔树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伟长,井永艳,宗立军,乔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宁伟长申请执行人井永艳被执行人宗立军被执行人乔树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伟长、井永艳与被执行人宗立军、乔树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宗立军、乔树春已履行(2014)扎鲁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2014)通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濛审判员 :陈 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