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建英与樊武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英,樊武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20号申请执行人石建英,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武轩,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刑初字00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武轩向申请执行人石建英赔偿经济损失31838.8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武轩长期下落不明,本院已冻结樊武轩银行账户存款11571.16元,因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经济纠纷,需被执行人樊武轩到本院说明情况。现申请人石建英向本院提出冻结樊武轩银行账户存款11571.16元暂不扣划。因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执行人石建英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