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衣成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衣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28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衣成伍,地址九台市兴隆镇韩家村一社。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与衣成伍合同纠纷一案,(2013)德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衣成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衣成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衣成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