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建红申请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红,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红,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法定代表人万春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建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12)第25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5年6月13日止,被执行人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建红3540元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12)第2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