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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宝德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宝德,丛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英,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程宝德,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丛连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郊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宝德、丛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