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琼、李名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琼,李名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琼,农民。被执行人:李名杨,农民。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琼、李名杨作出房卫计征决字(2014)第0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55965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立案受理。经审查,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房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杨琼、李名杨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柯尊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