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孙某,女,43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43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