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罗静诉罗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罗静,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许平,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静诉罗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静于2015年6月13日以被告罗许平已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静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罗静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显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