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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泗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县国土资源局,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黎,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王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国土资源局泗国土资监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泗国土资监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泗国土资监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