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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冬红申请执行于敦仕、赵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红,于敦仕,赵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红,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敦仕,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桂荣,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冬红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敦仕、赵桂荣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冬红人民币6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12元,执行费8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敦仕、赵桂荣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敦仕、赵桂荣与申请执行人李冬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敦仕、赵桂荣于2015年5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冬红人民币20000元,剩余41812元被执行人于敦仕或赵桂荣每月1-5号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执行费827元由被执行人于敦仕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3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