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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4号增5号。。法定代表人:韩金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桥三道。。法定代表人:杨晓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冬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