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周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李家锋人民陪审员 孙喜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