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健敏申请执行丁有标、黄美贤、金平区嘉成水产食品速冻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健敏,丁有标,黄美贤,金平区嘉成水产食品速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方健敏,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委托代理人郑会新,系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有标,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黄美贤,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金平区嘉成水产食品速冻厂,住汕头市。法定代表人丁有标。申请执行人方健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有标、黄美贤、金平区嘉成水产食品速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拍卖,执行款的分配尚未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其他部门拍卖,是否执行款已分配尚未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