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金和与张杰、胡风国、胡凤国、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和,张杰,胡凤军,胡风国,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金和,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张杰,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胡凤军,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胡风国,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和诉被告张杰、胡风国、胡凤国、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金和诉被告张杰、胡风国、胡凤军、山东烁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