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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永与吕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居民。被执行人吕成,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永与被执行人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调解书:吕成偿还杨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1月25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2015年1月25日前还本金15万元及拖欠利息2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以本金100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以本金95万元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已付3万元的利息已扣除);2015年3月25日前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2548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以本金80万元从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5月25日前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1911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以本金60万元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25前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74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以本金40万元从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2015年9月25日前还清剩余本金20万元及利息637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以本金20万元从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以上如有一期逾期,杨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永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