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邢XX与邢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X,邢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邢X。被执行人邢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车号为黑ELJ5**的车辆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