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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嘉怡与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怡,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王嘉怡,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萍,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嘉怡诉被执行人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志恒印刷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11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