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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崔伟与张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张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崔伟。被执行人张风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伟与被执行人张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4224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5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22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