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光超与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超,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何光超,男。被执行人: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济维,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光超与南阳市世纪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营审判员 牛连青审判员 杨付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