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永鹏与韩延龙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鹏,韩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鹏。被执行人韩延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鹏与被执行人韩延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被执行人韩延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赵永鹏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