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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唯尔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唯尔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淑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沈阳唯尔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