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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解广彬与李修忠、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广彬,李修忠,王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解广彬,居民。被执行人李修忠,居民。被执行人王玉英,系李修忠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解广彬与被执行人李修忠、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书:李修忠、王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解广彬借款本金48958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8日起,以本金20958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7日起,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李修忠、王玉英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44元,由李修忠、王玉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被执行人李修忠、王玉英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执行,尚未结束。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永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