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 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 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被告 商丘市隆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某某有限公司,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陇海南路热电厂西50米。法定代表人杨长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某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蔡文卿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