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桃源县林海木业经营部与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桃源县林海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组。投资人:周启东,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作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曙光,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桃源县林海木业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桃源县林海木业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季君审 判 员 于金陵代理审判员 晏 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