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州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炳高与被执行人张玉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炳高,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孙晓文,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州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戴炳高,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执行人: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晓文,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9)莱州执字第164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平银行存款三万元。现因本院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平银行存款三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