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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单细生、熊开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细生,熊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单细生,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熊开玉,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单细生申请熊开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浔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熊开玉应支付申请人单细生案款82400.0元,承担执行费1136.0元。现因被执行人熊开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