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蔺桂英与张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桂英,张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00-1号申请执行人蔺桂英,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建胜,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4831元(其中执行款192050元,执行费27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