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晓庆与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117-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庆,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庆被执行人: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丕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4)531号仲裁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晓庆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