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