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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