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宋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利州街道。法定代表人:田东克,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喜平,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利州街道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满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