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三祥与被执行人宋春霞、高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该款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88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某某现付2万元并分期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再支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1128元,被执行人宋某某同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84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2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